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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实践型法学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5 法制日报

  讨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家

  宋炉安

  近日法制日报组织的有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家”的讨论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者们从编写法学教材、介绍他国法学研究和法治状况,到突破传统

思想观念的束缚问津于法律从何处来,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但曾几何时,法学教材、著作和文章的抄袭“蔚然成风”,一大批假教授、假法学家应运而生。这种现象已经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但从另一方面看,我们的法学家还主要是校园或书斋法学家,大多对法律实践了解不够,要想当教授,出此下策似也有情可原。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把法的公平的一般标准、法律运行的一般原则告诉我们,而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争端的解决过程则是把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特定的国家、特定的社会制度、特定的历史时期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无比突出地展现了其实践性。判例法成为当今世界主要法律模式之一这个现象典型地说明了法律是实践的产物,法律是通过对大量特定时期具体问题的解决来体现其相对不变的灵魂的。即使在成文法国家,暂不论立法过程对法律原则或精神的具体化,司法过程中律师、法官对解决个案法律规则的创造性发现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依法办事是我们对执法者一贯的要求,但实际上政策、政治现实甚至意识形态对法律运作过程的影响是很大的,执法者对相同情况的案件在结果上完全不同的处理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理想与制度的巨大距离、制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严重错位是我国法律状况的一个突出特点。这的确与完善的或理想的法治有一定距离,但它反映了我国的国情,通常也有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正是这个实践过程实际决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决定了我国现实条件下法律的内容和公正的标准,概言之,法律的实践决定了法律是什么。如果法学研究不关注法律实践,如果法学者不了解实践,那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在不知道什么是法律的状态下进行,由此形成的法学理论也就不能不是空洞的教条主义。但很可惜,我国尚未形成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和互动机制,很多学者不了解法律实践,有些学者乐于以理论教条批评现实而不能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法学者要成为法律实践的内行,光靠走马观花不行,应当亲自参与实践、体验实践,从实践中发现法律和法治规律。当下直接参与法律实践的典型有两种人,一是律师,二是从事立法或执法工作的官员,特别是法官。对这些人,法学者们多有贬评。有人说,有些教授只顾代理案子挣钱而不做学问或只做些表面文章,也有人说,学者一旦做了官就成为唯上是从的应声虫或者腐败新秀而不按“路数”来了。这些批评击中了当今的一些不良社会现象。但问题是,学者做律师取财有道、做官与腐败也无本质联系,而且实际上,学者做律师或做官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教学之间架起桥梁的主要方式,学者做官不仅有利于将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到法律实践中,而且如果从事法学研究,也有助于发现真正的法治规律和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因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就一言否定。实际上,我们应当做的是如何让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者更多地从事法学研究,并促进法律实践到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我们就应当知道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家。

  作者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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