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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消除“以罚养警”的诟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5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贻星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所有公安执法活动的总要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公安队伍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迈出了重大一步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公安队伍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迈出了重大一步。《条例》对公安机关的设置、编制经费和警察职务、管理、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财政保障、行政罚没收入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受到了广大公安民警乃至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公安机关“吃皇粮”的问题。《条例》指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这种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必须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一规定,从法律的层面解决了公安机关“吃皇粮”问题,保障了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的合法来源。

  其次,《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所有公安执法活动的总要求。面对繁重艰巨的公安保卫任务,“皇粮”吃不饱,就不能排除一些地方想法设法找“杂粮”。在财政困难、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采取“收支两条线”,将罚没款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根据当地情况部分或全部予以返还的形式来缓解公安经费困难问题,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但也不可否认,极少数地方为了争取财政加大返还比例而随意下达罚没款指标,导致乱罚款甚至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彻底消除了某些人所谓“以罚养警”的诟病。

  第三,《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根本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基本保障困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公安工作的一大“瓶颈”。很难想象,在长期无办公用房、无电脑、无车辆、无通讯工具甚至连代表执法标志的警服都发不了的情况下,公安队伍如何体现战斗力。更难以想象,一些基层民警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如何能以橡胶棒对付得了手枪、用摩托车追得上小轿车。精神的力量固然可佳,流血牺牲的代价未免太大。《条例》关于将公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的规定,将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从“一手抓工作,一手抓队伍,一手抓经费”的苦恼中彻底解放出来,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工作、带队伍;《条例》关于人民警察待遇的规定,解除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后顾之忧,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热情,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安机关经费、装备等基本保障困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解决的不和谐的因素,也是制约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必须规范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甚至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行为。要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突破一些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跨越公安经费保障困难这一关口。由此来看,《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和实施,不仅是解决公安经费保障困难问题、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之策,也是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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