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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我们主张权利我们也应当主动承担法律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5 法制日报

  “法院为我们主张权利,我们也应当主动承担法律义务。”说这话的是北京首钢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首钢冶金)的负责人。他这么说,是因为前几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了一起别人借他们钱不还的案子,他觉得公司作为另案的被执行人,也应当主动承担法律义务,加大还款的力度。

  是什么样的执行使这位公司负责人说了这番话呢?日前,记者采访了这起法律文书

的执行者、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魏长朋。

  去年3月,河北宏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基)和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首钢冶金借款500万元,期限两个月,宏基以其自有的

  10台混凝土搅拌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首钢冶金催要,宏基和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还,后首钢冶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宏基归还借款5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5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2005年10月17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宏基于2005年11月3日前归还首钢冶金借款500万元;利息损失40万元;诉讼费35010元、保全费25520元;如果宏基未能履行上述偿付义务,以其自有的10台意大利产混凝土搅拌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原告首钢冶金优先受偿。

  11月3日,宏基履行偿付义务的期限到了,可仍没有还款的迹象。12月26日,首钢冶金申请强制执行。

  案子到了执行庭后,执行员魏长朋负责执行。由于当时抵押的是混凝土搅拌车的手续,车子并不在首钢冶金的掌控下。此时,那10台车中的5台已经被宏基藏了起来。魏长朋对首钢冶金负责人说,我们法院有个24小时备勤制度,就是说任何时候,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资金、财产的线索都可以通知执行法官,立即执行。魏长朋同时提醒首钢冶金方面,宏基的车是意大利产,颜色是蓝的,与国人通常见到的搅拌车不同。只要到北京的各水泥搅拌站寻访,是有可能得到其下落的。

  首钢冶金派出员工四处寻找,终于在前些日子发现了宏基的那5台车。

  那天下午三点,魏长朋接到了首钢冶金的电话,说他们在海淀区上庄罗家坟村的水泥搅拌站发现了宏基的那5台水泥搅拌车。10分钟后,魏长朋便带上法警和执行法官上了去罗家坟村的车。魏长朋说,那天,他们刚出了法院的门,雨就下来了,而且越下越大,他们赶到罗家坟时,那雨大得都看不清路了。找到水泥搅拌站,大家的身上全湿透了。后来做了搅拌站站长的工作,他承认5台水泥搅拌车是宏基寄存在他这儿的。魏长朋依法查封了宏基的车,首钢冶金踏实了。

  由于首钢冶金的领导看到了法院是怎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便联想到自家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法律义务的还有待提高,便立即制定措施,加大还款的力度。自法院查封宏基的水泥车后,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已经还款

  800万元,其余债务力争年内付清。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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