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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监督员说话真管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沈静芳 不久前,内蒙古召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检察机关表示,3年来,内蒙古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及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了监督程序,从未发生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现象,真正实现了阳光作业。

  在个案监督程序中,对每案都履行了4个必备程序:如实报告案情;充分展示证据;

提供并解释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承办人员答疑解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孙某徇私舞弊案,因无徇私的证据拟作撤销案件处理。按规定,人民监督员拿到了全部案件情况汇报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监督员王兵审阅材料,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说:“公安人员出具虚假的自首材料,这是严重违法行为,但缺乏徇私定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精神尚不能定罪。但为加强对公安人员的管理,应发出检察建议,由公安部门对孙某作出处理。”他的意见很快被采纳,孙某徇私舞弊案撤销的同时,一份检察建议送到了孙某所在单位领导的案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江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后,检察人员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据了解,试点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逐年下降。今年前9个月“两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03和9.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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