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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司法观推进规范化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5 法制日报

  人民法院要实现发展,实现司法规范化目标,必须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司法观”,从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努力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谋求司法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此,应着力解决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要做到办案与服务的协调。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衍生了法院不告不理的司法准则,但司法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宏观职能,即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为导向,通过审判维护

国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地运用各种技术性、程序性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使各类社会纠纷,特别是事关大局的重要案件的解决方案能够更加符合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

  二要做到实体和程序的协调。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协调问题,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正当的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是设计程序的目的。法官开庭前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庭审中随意打断代理人发言,与一方当事人握手寒暄过于热情等,这些看似无关审理结果的程序性、细节性的小问题,在当事人看来就会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进而产生“合理怀疑”。据调查,一些上访缠访就常常不是因为判决本身有问题,而是类似的小问题所致。

  三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既有法律的约束力,又有社会的影响力。一个称职的法官,应是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官,把对案件负责和对社会负责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其次是要注重利益平衡;第三是要善用诉讼调解。

  四要做到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协调。在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保障,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否则,队伍建设将成无矢之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保障,审判工作的任务将难以完成。在这方面,一要抓司法为民,二要抓公开,三要抓监督,四要抓查处。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方能奏效。

  五要做到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的协调。规范的司法活动,离不开健全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围绕专项整改重点,从查找问题入手,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使一切司法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力求构建“事事有规则,处处有章法,人人有责任,环环有监督”的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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