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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各种制度准备已基本到位 个人人民币业务开放即将来临 银监会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55 解放日报

  《细则》进一步明确开放时间表

  ●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

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本报讯 (记者 陈春艳) 最快1个多月后,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意味着,个人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各种制度准备已经基本到位,开放一刻即将来临。

  昨天发布的《细则》将于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它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开放时间表。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在沪外资银行对这份《细则》相当关注。在《细则》公布之前,渣打银行已经率先提出申请。昨天,汇丰银行中国业务总裁翁富泽也表示欢迎这一《细则》的公布,并称已准备就绪,将在12月11日之前向中国银监会提交本地注册的申请。

  《细则》体现了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据了解,《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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