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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位,煤矿难见光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21 上海青年报

  □沈峰 为什么11月成为矿难爆发的“黑色11月”?造成矿难恶性循环的这个“爆发点”究竟在哪里?

  如果把矛头指向冬季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压力,导致安全工作麻痹大意,或者指责一些非法矿主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我认为这恐怕还不够完全。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瓦斯、透水、塌方等等危险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矿工

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安全第一”的原则须臾不能忘记。而要保障“安全第一”落到实处,应该说政府的监管是重要环节。

  但是,我们在许多矿难事故中都会发现这样一个通病,除了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外,常规监管缺失是导致矿难的一个主要因素。如2005年11月24日,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乡高村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但该矿居然六证齐全、居然事发前9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在此成了走过场;而今年11月26日发生的芦苇滩煤矿事故,该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又都已过期,监管的苍白无力不言而喻。

  诚然,每一起矿难事故后,我们的监管部门都会自我检讨和反省。但是,如果监管部门不善于用一系列的“组合拳”来遏制矿难中的腐败问题、管理漏洞以及监管缺位现象,那么,在领导拍桌子、追究责任人、提高死亡赔偿金额、铁腕关闭小煤矿等等之后,矿难还会接踵而来。因为,“亡羊”之后才草草“补牢”的安全生产补救逻辑,总让我们有交不完的学费。

  如果说频发的矿难像一个病入膏肓的病人,那么医治矿难就需要下一剂良药猛药。当务之急是大力提高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对于那些顶风而上、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的矿主、管理者,必须严加惩处,同时要敦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以安全投入保障煤矿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并且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如在煤矿中修建设备完善的避难所、安装监控探头、每个工作小组配备通信设备等等。同时,监管要做到日常化,决不能“周化”、“月化”、“季化”。

  经济发展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社会发展的根本是以人为本,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只是最低的价值诉求。换句话说,在一个有序社会里,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有关领导没有这样的认识,只停留在矿难后的愤慨和善后处理的同情上,矿难就仍会像一个魔鬼隐藏在矿井的深出。不是吗?连续3年的“黑色11月”就是最现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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