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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拒接诉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25 南方日报

  民事诉讼法专家修订稿进行第四稿论证

  法院不得拒接诉状

  本报讯(记者/陈球)本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

  江伟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讨论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立法参考。

  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

  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即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江伟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而且,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

  江伟称,“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法院应该降低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为此,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建立有条件三审制

  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往往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导致“终审不终、再审无限”,法院不堪讼累之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碰到法律冲突问题,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地方法规与法律有冲突,甚至还有下位法违反和修改上位法的情况。此次建议稿突破性地设计了三审程序,提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等情形。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设立公益诉讼程序。即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职工等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例如一些公民个人诉有关部委案,由于个体力量单薄,往往难以胜诉。

  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稿里专门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一章,将民事诉讼法中原有的支持起诉制度改造为公益诉讼制度,例如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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