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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最快3个月内 可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27 南方日报

  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行最快3个月内可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君成)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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