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兰州市七种办法处置“黑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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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58 兰州晨报 | ||
据了解,对兰州市交通稽查部门查扣的涉嫌非法营运“黑车”的处理意见,目前省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复了7条处置措施: 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仍未退出运输市场的出租汽车,由其出租汽车公司办理报废手续后予以拆解,对出租汽车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对假冒出租汽车的“黑车”(双胞胎),没收其假牌照,中止营运,责令退出运输市场,处以5000元罚款; 对于跨地区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中止营运,责令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以1万元罚款; 对于城乡接合部和县、区及其他非法营运的“黑车”,视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黑车”,处以5000元罚款; 对从违章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接受处理的查扣车辆,视同无主财物,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收缴国库; 对于从2001年至2006年1月,在历次稽查行动中查扣的无证、无发动机和车架号,且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共50辆),和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查扣的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拟在本月下旬按照国家六部委《汽车报废标准》依法予以公开拆解; 对查扣的无证经营货运车辆,依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没款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兰州晨报记者张隆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