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今后,兰州市七种办法处置“黑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58 兰州晨报

  

今后,兰州市七种办法处置“黑车”
兰州晨报讯(记者张隆)11月28日,由兰州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公安、监察、纠风办等6部门参加的兰州市公开拆解非法营运车辆现场大会,在红山根利源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正式启动,从今年9月27日起,由兰州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领导小组查获的已达报废年限的54辆“黑车”被现场损毁报废。同时,省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已正式批复兰州市交通稽查部门对查扣涉嫌非法营运“黑车”的处理意见,今后,兰州市将用七种办法处置查扣的“黑车”。

  据了解,对兰州市交通稽查部门查扣的涉嫌非法营运“黑车”的处理意见,目前省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复了7条处置措施:

  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仍未退出运输市场的出租汽车,由其出租汽车公司办理报废手续后予以拆解,对出租汽车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对假冒出租汽车的“黑车”(双胞胎),没收其假牌照,中止营运,责令退出运输市场,处以5000元罚款;

  对于跨地区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中止营运,责令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以1万元罚款;

  对于城乡接合部和县、区及其他非法营运的“黑车”,视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黑车”,处以5000元罚款;

  对从违章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接受处理的查扣车辆,视同无主财物,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收缴国库;

  对于从2001年至2006年1月,在历次稽查行动中查扣的无证、无发动机和车架号,且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共50辆),和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查扣的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拟在本月下旬按照国家六部委《汽车报废标准》依法予以公开拆解;

  对查扣的无证经营货运车辆,依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没款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兰州晨报记者张隆整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