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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立案门槛越低 司法正义越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11 南方报业网

  今日之中国,法治国目标的确立,权利意识的日益勃兴促使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救济。然而急剧增长的诉讼所托付给的那支司法队伍,却正处于职业化、精英化与同质化的行进之中。法官们在道德上、在业务上良莠不齐,相应带来的司法沉疴也不断为民众所诟病,成为转型期影响稳定与和谐的一大诱因。

  司法存在的问题固然千头万绪,但位于诉讼一头一尾的“立案难”与“执行难”,

却总是最受关注。立案是诉讼的入口,执行是诉讼的终结。入口不畅,则司法救济大打折扣;执行不力,则定分止争无以实现。为疏通运送正义的司法管道,十余年来,国家没少动用“运动式治理”,诸如“执行年”,诸如“法院大接访”等等。然而一阵阵的疾风骤雨之后,非但执行难仍未有根本好转,立案也日渐更难。某高级法院在前年还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为暂不受理。据当时的报道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说到“立案难”,人们大抵会想到那句流传甚广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当然,这样的民谚反映的恰恰是当时社会寻讼论诉的潜规则,大抵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而在显规则上,历朝历代多有“直诉”的制度设计,至少在理论上,民众要申冤告状,只需抄起家伙往矗立于衙门口的“登堂鼓”上一阵猛敲即可。反观今日之法院的高楼外,“登堂鼓”早已换成了石狮加法警,听闻鼓声即时升堂的传统也为立案审查所取代,对于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而言,一笔不菲的诉讼费还很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那“最后一根稻草”。

  好在“立案难”的司法沉疴并未被掩盖,亦未被遗忘。多年来,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献计献策,努力寻求解决之道。由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日前进行了第四稿论证。这个“建议稿”在破解《立案难》上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改革方向——即以新的“立案登记制”替换原有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不必再进行审查,而应先履行受理程序。

  对公民的告诉不设防,是由法院的性质决定的。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就有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已经成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常识。

  作为一个以“法治”目标且正在努力朝这一方向行进的国家,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负司法行为之义务,我们当然无法漠视或背离这一公认的常识。法治的实现,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便在于保障民众更便捷地接近司法。司法系为(公)民而存在,非为诉讼或为国家而存在。健全司法制度,实现定分止争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所应然。司法越让人亲近,正义就离人们越近。在此意义上,立法理应广开通向司法的途径,并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官,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为了保障民众利用司法的权利,就应不断充实、健全各项制度,以尽可能减少人民走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这种努力既是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的需要,也是巩固民主法治基础及促进社会福祉的要求。

  当然,仅有“立案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健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以缩小这部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的能力上的差距;限制法院收取过高的诉讼费用,避免给民众以利益司法的嫌疑;完善控告人、举报人或申诉人的保护机制,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等等,均应是未来的立法及修法中应予努力完善的。

  十余年来,在倡议修法的有识之士的梦圆与梦碎之间,司法改革停停走走,正义也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里忽远忽近。一个相对完善并能被依循的《民事诉讼法》因此格外被期待。一个学者的修法建议稿,数次被媒体聚焦并引发讨论,本身代表着学界与民众向立法机关释放的一种声音,想来一个以民为本的立法机关,是会珍惜并将以最大的努力来善待这一弥足珍贵的声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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