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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养路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1:34 信息时报

  

北京律师:养路费违法
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北京消息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昨日对记者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无权释法,而燃油税开征也不是停止征收养路费的前提。

  “答记者问”不等于对法律的解释

  周泽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是一种公共关系行为,相应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仅仅是在回应公众舆论,而不是针对我提交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建议书这样一种公民权利的具体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这两个部门是在解释法律的话,这也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泽强调,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实质上是一种公民的言论表达行为。

  周泽的根据是,《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条款不能由执行者说了算

  “答记者问”称,国务院转发有关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燃油税开征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是根据《公路法》“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文授权所为,因而在目前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

  周泽认为,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成立,这无异于《公路法》所规定的“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条款要不要执行、如何执行完全由执行者说了算。这显然不符合《公路法》立法的目的。

  周泽的另一个思路是,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车主征收养路费显然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作出规定。而目前作为养路费征收依据却完全是法规、规章。

  “总之,目前有关征收养路费的法规、规章不仅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有违《立法法》的规定,不应再予执行。”他说。

  燃油税开征不是停收养路费的前提

  “‘答记者问’中介绍的公路养路费的这些用途,原本都是应该由依法征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来解决的,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来解决本身应由依法征税形成的公共财政解决的问题,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周泽说,还应该注意到的情况是,车主一直在缴养路费,可这些年来各地公路大都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为名,又对车辆收取通行费,这也很难说是合理的。

  周泽指出,无论是否开征燃油税,养路费都是应该取消的。“很多人将费改税简单地与养路费改燃油税等同起来,认为费改税就是要用燃油税替代养路费,是对费改税的误解。费改税应理解为,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应该通过立法,以税收的形式进行,而不能由一个部门甚至几个部门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以某个费的名目进行征收。”虽然长期以来公路养护一直是由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来维系的,但并不意味着停止征收养路费,公路就无法养护了,国家完全可以在包括向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中,对公路养护资金作出专门的预算。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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