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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存比例宽限期最长为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2:29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钱妤报道 摄影任国强

  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终于对外公布了。继渣打银行后,另一外资银行汇丰银行正式表态准备就绪,将在新的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地注册的申请。根据细则,外资银行最快有望在细则生效后的3个月内经营个人的人民币业务。

   取消地域对象限制

  

  自2006年12月11日起,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没有地域限制。

  已获准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无需批准、在更换营业执照后,可将业务范围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申请经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民币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外资行宽限期最长5年

  

  《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条例》施行前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签约的、并转入外商独资银行的贷款可以在合同期内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条例》、《细则》施行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得设立代表处,《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代表处、中外合资银行代表处的监督管理参照《条例》、《细则》执行。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处可以保留不变,已经设立的总代表处应当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开业时完成关闭手续。其他外国银行总代表处应当在2007年6月1日前关闭,其职能转入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被指定为管理行的外国银行分行。

  人民币业务3月后可经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细则》连同《条例》将在12月11日正式生效。《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此外,《细则》在以下六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中、外资银行准入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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