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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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2:29 新闻晚报 |
□记者程贤淑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听取、审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该草案对职工方与企业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了细化规定,着重强调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 ■集体合同草案需提交表决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职工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平等协商达不成一致或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自担任协商代表起不超过一年。 职工方与企业方经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的,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讨论,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职工方或企业方提出进行平等协商的,另一方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职工方与企业方就与劳动关系有关但集体合同并未规定的事项产生新的争议时,职工方与企业方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职工方协商代表受法律保护 为确保职工方协商代表据理力争的权利,《若干规定(草案)》还专门设置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平等协商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其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届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除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