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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5:24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1月29日电(记者于新超、邢耀凤)《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有效期监控,定期开展过期药品清查工作,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或者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失效的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取得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可以无偿赠与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让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不得经营或者以义诊、义卖、咨询服务、试用、展销等方式变相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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