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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6:13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29日电(孙国富)11月2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

  今年5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件。6月27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对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金鹏有期徒刑6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5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

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友有期徒刑5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5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周福平与刘广友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姜金鹏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7月11日2时33分,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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