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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疆两地法院公判铜川、阜康矿难责任人 8名被告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2:39 大河网-河南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通报:陕西、新疆两地法院29日对铜川陈家山煤矿和阜康神龙煤矿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

  铜川矿难致166人死亡

  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两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因井下瓦斯超标,于2004年11月23日、24日相继发生两次瓦斯爆燃,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矿领导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11月28日,作业工人在井下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万元的重大事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陈家山煤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

  阜康矿难致83人死亡

  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神龙煤矿于2002年7月设立,姜金鹏任董事长、刘君波任矿长,任彦禄任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该矿在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超量生产,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2005年7月11日,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事故当日,苏金都作为矿上值班领导,擅离职守,致使该岗位无人指挥应急处理;周福平为当班调度员,在接到井下停电报告后,既未向矿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有期徒刑6年、5年和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周福平、刘广友、苏金都有期徒刑5年、5年和3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周福平、刘广友均提出上诉。新疆昌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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