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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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39 东方早报 |
在昨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如果劳资双方出现在工资某些方面有争议,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用人单位有责任举证。劳资双方工资争议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放工资的实际数额存在争议,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劳动者很难举证。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 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她说,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998年至今年10月,上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13万件,检查用人单位21万余户,查出违法单位7.7万余户,通过监察追缴社会保险费、责令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27亿余元。 早报记者 陈辉楠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