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意见》 乡镇政府不得举债搞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4:13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田宜龙)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行为,严禁借新农村建设之名,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

  11月29日,记者从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投资为主与农民投工投劳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决防止基层因工作简单化,按人口、劳力、农户或地亩摊派的错误做法,防止各种名目的变相集资。要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防止违规拆建,加重农民负担。

  针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政府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违规收费、乱罚款。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在外出务工农民收费问题上,《实施意见》要求,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

  针对一些乡镇举债搞建设的现象,《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农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市、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县(市、区)、乡镇、村及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②6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