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审 "边三轮"载客不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7:2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近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一审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目前提交常委会进行二审的草案中,已部分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不再强调GPS的强制安装,同时对摩托车从事营运如何规定也作出了修改。

  出租车设备要“五脏俱全”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但对出租汽车的车辆没有作出要求。

  修改稿因此增加了一条规定:“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外地车从事本地货运要登记

  在广西的道路货运行业中,有一些经营者在自治区外注册,却从事起讫点均在广西的货运业务。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这种行为如不加以规范,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和道路规费的流失。

  由于这些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没有规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交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边三轮”载客要依法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准许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有的委员提出,摩托车、非机动车安全性能差,不应当允许从事客运,同时也不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目前在广西不少市、县、乡镇存在摩托车(后三轮、边三轮)营运载客的情况,经营者中有相当部分是下岗人员,如果马上取消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不强制安装GPS系统

  部分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2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客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该条款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要求强制安装该装置不妥当。因此,修改稿删除了该款的规定。

  据悉,在本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继续就该条例草案的修改稿进行审议,所有法律条文需待大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之日才能最终敲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