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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工商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7:40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陈国忠 通讯员 肖建)因不服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宁乡县回龙铺镇农民欧明将宁乡县工商局推上了被告席。宁乡县法院28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欧明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明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去年10月至今年4月,在金泉山煤矿购得烟煤572吨,销售给汨罗市罗城纸业有限公司业

务员张胜强,获利21380元。宁乡县工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分别于今年4月26日、4月27日,将欧明的湘K34789和湘K32366东风牌大货车扣押,并于同年5月11日将以上两车解除了扣押。宁乡县工商局于6月15日向欧明送达了听证通知,欧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宁乡县工商局于8月8日对欧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1380元;3.罚款19000元。欧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欧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煤炭,是一种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对其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故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欧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21380元、罚款19000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欧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欧明未向法庭提供损失数额证据,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宁工商处字(2006)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承担。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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