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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八龄童“私塾教育”抚养权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名8岁男童的父亲侯波因长期不让孩子上学,施行家庭教育,被前妻王育告上法院,要求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曾以不存在对孩子不利状况为由,驳回男童母亲王育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名8岁男童的父亲侯波曾是一名医师,2000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侯先生自行抚养,并入托幼儿园。2004年6月,侯先生到幼儿园接走孩子施行家庭教育至今。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孩子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先生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取得了超越同龄人的成绩。男童本人表示“以读书为乐”说明其与侯先生感情关系的融洽,而男童在与外界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外,天真、快乐的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

  王育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一中院驳回一审判决,由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权。

  王育说:“在一审开庭前,侯波对孩子当庭用英语读报是做过精心准备的。孩子能流利阅读《中国日报》,却对简单的英语问句听不懂,因此孩子的英语水平值得推敲。”

  同时王育还说:“孩子在父亲的教唆下,对母亲恶语相加,怒目仇视,这说明侯波对孩子的心灵引导是不正确的。”

  此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侯波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王育说:“侯波至今无业,根本不能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自己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

  侯波辩称,“自己完全能满足孩子生活的物质需要。”

  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侯先生在庭上说:“同意送孩子入学”,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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