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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游贿案的警示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2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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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王没有上诉,现已过上诉期,判决生效。据称,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这在杭州市尚属首例。(11月28日《检察日报》)

  笔者认为,杭州的首例游贿案对我国日益深入的反腐斗争意义重大,它不仅对全体官员和整个社会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的执法司法机关具有明显的标本和示范意义。

  首先,它对全体官员和整个社会的警示意义在于,行贿受贿并非仅限于直接的财物,而且也并非直接装进腰包的财物才是受贿,没有直接装入腰包的财物也一样构成受贿。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而,许多人就认为只有从对方直接获得财物,才算受贿。如果没有直接从对方获得财物,而是获得非财物利益,比如免费休闲、免费接受服务和免费旅游等,就不算受贿。杭州游贿案明确警示社会,构成受贿罪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也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因为这些利益对受贿者是“免费”的,而对行贿者则是需要付费的,官员接受这类非直接财物仍要以应付费金额计算受贿数额,即使这些财物没有直接装入自己的腰包。

  杭州首例游贿案对于执法司法机关的标本和示范意义则在于,在反腐新形势下,不仅要继续高度关注传统的接受行贿者现金和礼品方式的受贿行为,而且也要盯紧邀请受贿者免费旅游、赌博或者通过送股票等有价证券并使其迅速升值达到变相行贿目的的新型行贿受贿行为,一旦发现新型受贿可以构成犯罪则决不犹豫和手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受贿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

  从现实看,类似于接受免费旅游等方式的新型行贿受贿,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发现并揭露它有一定难度,正因如此,这种形式的受贿对于意志不坚的官员也更具诱惑性。但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影响和破坏丝毫不亚于传统的受贿方式,因此仍应严厉打击。当然,间接获利性给执法司法机关打击这类受贿犯罪却带来一定困难,这就给执法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完全胜任。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上,国内一些反腐专家和官员还提出了国内反腐法律与国际反腐公约衔接的问题,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受贿罪对象所指的“财物”界定问题,因为我国刑法的规定难以将“非财产性利益”包含其中,为此呼吁修改刑法以充分发挥国际联手反腐的需要。杭州首例游贿案告诉我们,加强反腐工作,完善法律是必要的,但司法机关全面有效、严格准确地实施法律也是同样重要的,这也是这起案件的积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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