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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氏孤儿》谈未成年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23 法制日报

  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虎毒不食子”,说的虽然为动物之王的老虎非常凶狠,但其对于自己的虎崽尚有仁爱之心———因此,保持种族的延续而生殖、并且抚养到其能够脱离父母而独立地生活系每种动物的本能;同时,也是自然界中每一种动物的义务。

  人们说“虎毒尚不食子”这句话的时候,往往含有很恶毒的语气———说明某人的心肠比野兽还要狠毒;因此,杀子的人稀而又稀———包括“易子而食”———只有在人们

自身生存面临困境而处于万般无奈的时候,需要在食人与自身生存之间必须进行抉择的情况之下,也要“易子”———从而避免自己吃自己的骨肉,这大概与孟子想吃牛羊之肉,又不忍心看到牛羊觳觫之状的“君子远庖厨”中所要体现出来的“仁”的含义源于同理。

  在中国历史或文艺作品中,在杀子方面,最为出名的除易牙将自己的儿子烹调好后送与齐桓公,还有一个就是程婴将自己的儿子当作了赵氏的孤儿送给屠岸贾杀掉,保住了赵盾的孤儿赵武。同样是杀死自己的儿子,虽然在杀死儿子的方法与情节有所差异,但二者都将杀死自己儿子为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所谓“盖棺”定论———盖棺之后,二人的评价却有着天壤之别:易牙成了为了讨好主子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的“毒于虎”奸佞小人的代表人物,而程婴却成了为了实现“忠义”而可以抛弃自己骨肉的忠义之人———以至于,《赵氏孤儿》成了各种戏剧所要选择的题目。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作为传统儒家文化的重要思想,其本身的含义系君臣、父子之间各谋其政、各尽其职,从而实现国家的秩序与和谐。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作为强者的君、父,往往将臣、子作为自己的一种可以任意处置的财产,以至于出现了不问任何理由、不分青红皂白的“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做法。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强者的君、父,为了彻底地贯彻某种制度或者理念,除需要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外,更需要将这种制度或者理念变成人们的美德,从而成为弱者的自觉。因此,当统治者将君、父对臣、子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就需要臣、子产生作为财产的美德、为君臣行“忠义”的美德,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君、父奉献自己的一切。心理学家指出,当一句话反复地向一个人灌输的时候,这个人就会相信其中的话是真的。在为君为父者反复向为臣为子者灌输“忠义观”的过程中,面对普通社会公众,文艺作品无疑系一种重要的工具,并且这些文学作品确确实实地收到了实效。“被灌输者”开始相信自己的一切都是属于主人的,如果主人需要,自己哪怕用生命向主人进忠都是一种美德。

  社会“美德”的标准往往会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作用,至少这种作用在程婴身上体现出来了。当赵盾一家被杀,其惟一的“根”———赵武同样面临着被屠岸贾“屠”掉而断了赵家根脉的时候,为了主人尽忠的美德开始影响到程婴了。于是,这种美德使得程婴为了保存主人的骨血,开始思考如何才能够发挥出自己的“美德”来。但是,在程婴想尽了包括自己死在内的方法之后都不能实现自己的“美德”,开始打自己刚刚出生的婴儿的主意了。程婴实现自己“美德”的目的之所以能够达到,恐怕同样地是利用了屠岸贾相信“虎毒不食子”这句话了。

  一个人是否需要实现自己的美德,应当系其自身的权利。比如,如果程婴此时为了尽忠尽义而献出自己的生命的话,那是他自己的权利。比如,“自杀权”在西方是否合法、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标准曾经引起过争论,并且这种争论还在激烈地继续着。但当一个人下定了自杀的决心的时候,是不会考虑争论的结果的,无论其是否合法、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标准,这些是不会考虑其是否会自杀的,并且当一个人决心抛弃自己生命的时候,自然不会顾及专家们关于是否“合法”的争论。而程婴此时如此以包括自己的生命在内以对赵盾尽忠尽义而保护赵武,我想那是他自己的权利,与他人无关。

  关于程婴的忠义观,虽然在其后一直被颂扬着,被歌颂着,但其恶劣的作用恐怕在于又一次向人们灌输了君臣、父子的从属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社会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当包括自然的权利与义务。程婴有权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但他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时候,他也享有着为人类繁殖后代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为人类繁殖后并且将后代养育至能够脱离父母为止的义务。因此,一个婴儿出生之后,就当然地具有了被父母养育成人的权利,此种权利应当系自然赋予他的而非社会赋予他的———因为,人的权利首先来源于自然的权利,其次才是社会的权利———这不仅仅是人是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即便是在人类社会之中,人的社会权利也应当是为了使得人在社会状态之下的生活优越于自然状态下人的,因此像生命、生存这样的自然权利,同样应当优越于人的社会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婴之子就当然地具有了被程婴抚养成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作为其父亲的程婴也不能剥夺的。虽然程婴赋予了他儿子生命,但他儿子的生命一旦出生之后,在其成人之前,除非其儿子本人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诚然,在这个故事之中,本身包含着在赵盾与屠岸贾权力斗争中,赵盾系代表正义的一方,是被屠岸贾“冤枉”了的。从这个角度说,赵盾作为程婴的主人,其在尽忠的时候,也是在践行着“义”。但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说赵盾的后代也应当沿着程婴的脚步,为自己的主人晋侯尽忠。事实上,正是被程婴以极端的“忠义”方式保护了的赵武的后代,却参与了背主的“三氏分晋”,将自己主人晋侯的土地分光而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赵国,这恐怕与儒家的忠义观是背道而驰的。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是传统文化也激烈推崇的“忠义观”,也仅仅是对像程婴这样的“小人物”才能够产生道德上的震憾力、约束力,而对于主人后代的赵氏,在取晋侯而代之后,似乎也并未受到后人从道德上的谴责。在人们评判那段历史时,谈到七国之雄之一的赵国时,赵氏孤儿的故事、赵氏曾经作为晋侯的臣子的历史往往被人们有意或者无意的淡化了。

  当自己为文学、戏剧中的程婴而感慨的时候,在《史记·赵世家》中却看到了这个故事的另一种版本:公孙杵与程婴“乃二人谋取他人婴儿负之,衣以文葆,匿山中。”犹如《三国志》比《三国演义》的真实性不可同日而语一样,我想《史记》比《东周列国志》和戏剧的真实性更让人可信。由此可以看出,《赵氏孤儿》之中程婴并非将自己儿子代替了赵武,而是以他人的儿子保全了赵武的性命。

  这种杀子的恐惧似乎已经成为过去。因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成为民法通则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相关法律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系从西方民法之中引进的,某种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地落实在现实社会之中,仍然需要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同时,我们要正确认识到文艺作品对于人们的文化观念的重要影响,在继承传统的文艺作品时,对于有悖于现代法律制度与法治观念进行批判性的欣赏。因此,笔者认为,在《赵氏孤儿》仍然系为人们所喜欢的文艺作品之一、仍然作为戏剧之中首选的话题并且能够满足人们的审美情趣的时候,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的观念恐怕尚待时日吧?

  (作者系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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