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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对策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23 法制日报

  ○朱亚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2006年11月上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安阳市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研讨会。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河南省各级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等与会人员对商业贿赂案件范围、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措施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与会人员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围绕商业贿赂案件的界定条件进行了探讨。大家认为,商业贿赂只是一个法律术语,不是一个规范罪名,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定义。那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条件进行探讨就很有必要。具体来说,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主要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的领域等来判断。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贿赂活动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

  与会人员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从本质上讲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但它和一般的贿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点:一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具有行业性特征。从检察机关近几年的办案情况看,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场供求成为单方市场的特定领域、特色行业内,如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长期性特征。一般的贿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贿,行贿方要求受贿方所做的是短期的、一次性行为,如升迁、调动工作等。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行贿方和受贿方会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合作”,行贿方通过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后谋求较长时间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的特征。

  也有论者对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等检察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关键还是要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入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达致一种利益平衡。

  二、关于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与会人员探讨的一个焦点。大家认为,现行法律不完善是影响商业贿赂治理的突出因素。

  首先,法律规定散乱、不统一,缺乏衔接性和协调性。目前,虽然我国有关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数量很多,但是非常散乱,立法层次也不是很高,容易使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出现冲突,给治理商业贿赂的司法(执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

  其次,现行立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存在滞后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而我国刑法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市场法律规制手段的缺失。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措施较轻,缺乏从业禁止的资格刑,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关于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此外,也有论者认为,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影响商业贿赂案件深入查办的因素。商业贿赂案件往往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如金融、会计、证券等。检察干警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能满足案件深入查办的需要。同时,也有同志对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深刻反思。

  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完善商业贿赂治理措施进行了热烈探讨。大家认为,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部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当务之急,还是要从完善立法、举报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一是严格执法,提高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率。针对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随意性大的现象,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严格执法,将执法执纪依据统一到法律层面上来,决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二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掀起打击“高潮”,开展“系统抓、抓系统”活动,深挖窝案、串案,形成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格局;三是针对商业贿赂查处存在的客观难度,强化侦查意识,注重侦查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能力上下功夫。

  2、完善立法。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多数同志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具体法律问题,但总体来看,现行法律还是能满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的,没有必要专门制订一部关于商业贿赂的单行法。当然,司法机关可以专门对治理商业贿赂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比如,对争议较大的商业贿赂主体、内容及管辖等问题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明确界定。也有论者建议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界限范围和查处的主管机关,构建起行政、民事与刑事制度相互配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二是加强立法解释。一些与会人员认为,为了避免“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同时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参考《公约》进行立法解释。

  三是完善对商业贿赂行贿人的处罚措施体系。有论者指出,要借鉴国外立法,加大对商业贿赂行贿人的经济处罚力度。要遏制通过商业行贿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就必须运用高额经济处罚的手段才能奏效。还要建立和完善对行贿人的从业禁止处罚制度。禁业性的人身资格处罚已经成为世界范围调节经济生活的通行手段。我国已在证券领域建立了相关制度,这对商业领域市场主体的规制体系建设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3、建立商业贿赂信息共享和举报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由于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建议创新举报奖励制度,如推行悬赏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4、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与会人员认为,商业行贿行为往往都是利用单位的财务管理漏洞进行的,如“账外账”、“小金库”、甚至假账等。因此,要完善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秩序,填补财务制度的漏洞,加大对违法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的财务人员,可以取消其终生从事会计职业的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切实发挥财务会计等金融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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