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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评论:对高校投资应设立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37 西部商报

  西部商报评论员陆泽官

  天津大学原校长单平在担任校长期间,因副手炒股造成学校资金损失。教育部已要求全国各高校党政领导干部以此为鉴,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科学论证,采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国家允许高校进行正常投资,对高校资金能否用来炒股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天大’也不是用国家投入的经费

进行投资的。”

  对于这一系列的要求、说法和解释,人们还是有颇多不明白的地方,需要向有关方面请教。

  第一,学校资金的投资使用,到底有没有规矩。从王旭明的说法看,好像没有规矩,既不禁止炒股,也不要求必须用于教育方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集体讨论,就可以动用大额学校资金投资任何方向。这样,只要集体讨论决定,即使出现投资风险,给学校资金带来损害,也几乎没有确定的责任人。这种情况下,不负责任的胡乱投资必定很多。不过,由学生交纳的学费和财政投资形成的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是财政法规的常识性问题,将经过预算批准的教育经费用于炒股等属于改变教育经费用途的情况,违反预算法。凭什么说国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难道还要别的明确规定吗?

  第二,学校资金与教育经费到底是什么关系,到底是不是做了明确的区分。教育经费有些来自财政投入,有些来自学生缴纳的学费,还有一些来自其他的渠道,比如贷款。但既然是教育经费,就一定要用在办学上,用在教育上,必须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但不能用于风险投资,就是一般的投资也不行。至于学校通过兴办的企业、知识产权入股等等取得的收益,也可以说属于学校资金,理论上讲,学校当然可以通过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任何投资。现在的问题是,高校的学校资金,到底对于专门的教育经费与非教育经费,有没有严格的区分和控制。这点,从王旭明的解释中也看不出眉目,似乎高校对于所有经费都统统称之为学校资金,没有严格区分,存在“混账”现象。

  第三,办学和经营是不是严格区分开来。高校的职责就是办学,至于高校兴办企业,投资企业,那是心有余力而捎带去做的事,既不是主业,也不能影响主业。如果高校把自己的精力放在投资企业,兴办企业上,那至少会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投入;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将教育经费也挤占挪用到经营中去。学校经营可以成立独立的法人,学校领导只能按照出资人权利进行监管。但从王旭明的解释和教育部的通知来看,好像高校的经营与教学等并未完全分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们,仍掌管着投资企业的大权,是投资商,也是企业家。

  如果高校的经营与教学不分,学校的教育经费与学校的经营收益不分,那么,学校的资金安全就存在极大的隐患。学校资金尤其教育经费的安全隐患,必然是一种财政风险:国家财政,最终也是纳税人得为这种风险埋单:如果投资亏损无法收回,教育经费没有着落,难道能够让学校破产关门?最终还得财政投入弥补亏空。因此,制定严格的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划定投资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学校资金尤其教育经费的安全,非常重要。

  相关新闻详见西部商报今日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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