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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审议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 职工企业集体协商工会须起关键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55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在昨天开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与会委员们审议了《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同时提出,职工方与企业方要做到平等协商,应明确工会组织的职责,并用法律保障集体协商成果。

  《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规定,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方签订。

  草案还规定,对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在单个企业,由工会选派或者职工推荐;在特定范围内若干企业,由联合的工会组织选派或者职工推举;在一个行业内,由行业工会选派。

  委员们认为,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中是关键角色。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支持和帮助职工方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此,建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明确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责。

  有委员认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将集体协商的成果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建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明确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同时,鉴于大量小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比较困难,建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鼓励小企业签订行业集体合同,以有利于规范行业内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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