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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 养老服务: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2010年将有10%以上老人享受社会化养老,基本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主、机构养老为辅格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55 解放日报

  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

  ●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

  ●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

  ●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完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

  ●加大对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支持力度

  ●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

  ●扩大养老机构中的医保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

  ●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

  ●统筹养老护理服务资源

  ●鼓励中心城区老年人到郊区养老

  本报讯 (记者 洪梅芬 陈春艳)“十一五”期间,上海要基本形成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满足本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到2010年,本市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将占全市老年人口比重10%以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上海养老服务事业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由本市民政、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医保和规划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已经出台。

  据悉,《意见》调整和完善了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其中包括: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经评估,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的本市户籍老人,给予人均每月2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入,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每人每月200元。

  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对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具有本市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劳动部门“万人就业项目”政策中的培训经费补贴,对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可由区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低收入老人的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由区县或街道(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相应保障,并由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落实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场所。

  完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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