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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立机构,降低民怨的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10 四川在线

  对公用行业的控制和管理,历来是国家和政府都不敢懈怠的大事,因为他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公用行业进行改革,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不能免除。

  近年来,由于公用行业市场化(或准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改革,各地方政府在公用行业的改革中都作出了不少的探索和实践,其理由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特许经营”和“授权经营”等。然而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公用行业改革的诸多民怨,其主要表现在公用行业的“一片涨价声”中,尽管每次涨价几乎都经过了价格听证会,而且还有公众“代表”和公证机关参与,并告知社会公众“物价涨价”是在公众的“承受范围”之内,但民怨却深深埋在了社会之中。有关这一观点可搜索愚下已上贴过的文章《牢骚怪论:“价格听证会”还是“价格听整会”》。究其原因不难发现,造成民怨的跟本原因还是由于政府这个自身的利益者自编、自导、自演的行政行为所致。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的《行政许可法》到今年已经两年多了,自编、自导、自演的行政行为虽然得到了一些好转,但是并不令人满意,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困难重重。这一观点也请搜索愚下上贴过的另一篇文章《牢骚怪论:《行政许可法》下的冷静思考》。由此,可以看到,在公用行业的改革中,要想顺利进行并把民怨降到最低,就需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建立没有自身利益的“中立机构”干预制度,以保证有关公用行业在市场经济改革中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近年来,国家提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对于这点本人不敢苟同。多年来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所作所为,并没有给公众留下广泛的认同,不论是在房地产中介活动、劳务中介活动、婚姻介绍中介活动等等,都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很多的欺骗和伤痛,甚至出现了不少的中介与中介相互勾结的连环中介欺骗事件,这样的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公平正义吗?显然不可能。因此,由中介机构的非诚信活动而带来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不鲜。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中介机构存在自身的利益追求。

  中国的公证机关是官办的政府机构,不论他参与什么公证活动,都是按自编、自导、自演的游戏规则制定者事先设定的程序过程进行公证,他的公证行为并不能证明事件结果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正公平。因此,在事关民生大计的公用行业价格听证会,公证机关的作用并不大。然而,往往最后的定价结果却是以公证文书为依据,这岂不有些黑色幽默之滑稽可笑?而这一实事又恰好证明了权力对社会公正公平的漠视和践踏,由此而带来的公证质疑事件也屡有发生,公证的公正性也遭到了质疑。

  有一些事情没有必要扭扭捏捏,把话挑明反而好办事。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不论你愿意不愿意承认,所有资源都已经资本化,也就是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实际上早已进入了“钱语时代”,金钱是衡量一切的标准,金钱是交换一切的媒介,包括扭曲的道德和权力。多年来,社会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的不公正现象,都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行为有关,尽管政府先后也尝试了多种手段和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但仍然不能把民怨降到最低,尤其是公用行业的改革。为此,我们只有寻求新的突破口,找到一种降低民怨的可行办法,那就是建立没有自身利益的“中立机构”。

  中立,是指处于各种政治力量和各种经济力量之间,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主持公平正义的一种力量。

  “中立机构”的性质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该机构与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各利益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任何厉害关系,他既无纵向领导,也无横向领导,完全是独立的、依法办事的民间民事机构。由于在中国特殊国情下,“中立机构”也许是一种带尝试性的新生事物,因此必须首先解决他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制定一套《中立机构试行办法》,这套办法是具有时代烙印的特别法律,该机构也可以作为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战略目标的过渡保障,因为中国几千年“人治”色彩的专制传统要按《纲要》目标在十年内实现法制政府目标,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立机构”能在今后十年实现《纲要》的历史进程中,起到遏制假法治之名而行“人治”之实现象的泛滥,“中立机构”的寿命可随《纲要》目标——法制政府完全建成时撤销。

  1:“中立机构”的人员结构: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律学家、律师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构成;

  2:性质:社会公益。

  3:人员品质要求:无私无畏,不惧强权,求真务实,一心一意为社会公平正义、为公众利益服务;

  4:资金来源:社会捐赠(可接受境外公益性捐赠)、福利彩票基金拨付等;(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难解决)

  5:服务范围:公用行业及其类似行业的各种听证活动,并对听证目标做出终定结果。

  6:“中立机构”设置:中央级一个,省级一个,市级一个,县级一个,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业务互助;

  7:法律适用:“中立机构”的终定结果对于公用行业及其类似行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中立机构”,降低民怨的渠道,他将会为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新气象。泱泱中国,从来都不缺为正义而活着的侠义之士,缺的是执政者对“中立机构”的信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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