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开虚假证明骗保可罚千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19 重庆时报

  

开虚假证明骗保可罚千元(图)

  一低保群众代表在论证会现场发言时激动地流下了眼泪

  本报记者陈艺丰摄为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昨日下午,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

法》论证会首次走进社区,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渝中区十八梯居委会听取了30余位市民代表对修订《办法》的意见。

  据了解,针对现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拟合并、修改、新增涉及执法监管、申请条件、低保渐退、举报奖惩等方面内容,《办法》的条款比原来增加了5条。

  为加强对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办法》拟增加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区县民政部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经济奖励;为有效防止假证明,拟新增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查处。

  新增6种情况不能享低保

  1.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钢琴、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其中钢琴属于新增内容。“‘使用’应改成‘拥有’,”市民代表的建议得到认可。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低保时,未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或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1年内2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4.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非拆迁安置在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

  5.服刑、劳教期间的;

  6.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6个月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拟新增内容摘要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要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等)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享低保1年后无故不就业减保30%

  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禁止“赖保”,我市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拟增加的第十七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后无正当理由尚未就业的,每季度核减其10%的救助金,最多核减其本人享受救助金额的30%。

  30余民市民代表就核减其救助金额的比例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赖保”人员应减50%

  “如果一家两个人吃低保,一个月核减10%也才减少约30元,对‘赖保’人员根本形不成威胁。而且最多只能核减30%,如果其就业后收入不能达到相同水平,还是会继续‘赖保’。”一个市民举例。更多的市民代表认为,对有就业能力的,如经介绍后在1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应一次性核减其家庭享受救助金额的50%。

  反方:硬性核减会造成困难

  “低保养懒汉固然应禁止,但不能因其久未就业就硬性核减高达30%的救助金,这样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困难。”一位低保户认为,“如果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我想大家都不会坐吃低保当赖汉,若就业后的收入刚和低保金持平,或不如低保金多,他们可能更愿意失业。”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因为考虚到这种因素,所以才将规定逐月核减10%和最高核减30%。

  无法核实收入不得享低保

  《办法》拟增加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对象被反映存款等申报不实的,申请对象应配合民政部门查证,无法核实收入或不配合民政部门查证的,都将被拒之门外。

  拆迁户可在居住地申请

  修改的《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对象的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未迁移的,凭证明在居住地申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居住地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重新申请。

  特殊群体可获更多低保金

  《办法》拟增加的第十六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符合市政府确定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如80岁以上的老人等特殊群体,将可能“破限”,获得更多的低保金。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牟晓晖采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