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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湖新都市业主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35 南方日报

  “肇庆燃气管道初装费争议”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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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实习生/李文娟高伟夏永波)令人关注的“肇庆燃气管道初装费”问题又起波澜。昨日,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收到端州区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他们要求肇庆市星汇公司和端州丰盛公司返还3000元煤气管道初装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业主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省市物价局认定收取初装费无依据

  今年初,肇庆市端州区嘉湖新都市小区的几名业主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批准该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不合法。据业主介绍,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在补充协议条款中规定: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此后,肇庆市物价局及时作了整改,于4月26日发函《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认为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行为。

  5月9日,本报以“肇庆叫停管道燃气初装费”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

  省物价局负责人也曾表示:省物价局从来没有批准过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以“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此后,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并未得到星汇公司的退款。今年5月10日,业主代表丁健琴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和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3000元煤气管道初装费及利息。

  端州区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有效

  端州区法院作此判决的依据是,原告与被告星汇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四中有约定:“出卖人预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包含产权证的办理房产契证税费、管道煤气费、水电费基础周转金和物业维修基金,以上费用在收楼时由买卖人一次性付给买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要享用煤气管道设施,应该依合同约定支付该设施的建设费。而星汇公司也是按合同约定,代该小区的管道煤气设施、设备建造者丰盛公司收取燃气管道费用,并没损害原告的利益。

  对于肇庆市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端州区法院则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国家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业主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业主代表杨先生认为,合同中提到的管道煤气费和燃气管道初装费并不是一回事,以此作为依据并不符合事实。他还提出,在他们买房时,开发商就已经明确告之管道燃气铺设到户,开发商理应将此费用摊入房价再向业主收取。

  报料人:杨先生奖金: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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