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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工资将设最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0:04 南方日报

  民办教师工资将设最低标准

  《民办教育若干规定》明起实施,市、区两级政府将分别设立专项资金

  本报讯(记者/刘丽)“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

公报上获悉,深圳市于日前制订以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的《民办教育若干规定》,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民校收费标准须经批准

  “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方可招生。”《规定》明确,民办学校招生前,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收费批准文件;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将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

  《规定》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将每3年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

  将设定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民办学校还应依法保障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对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民办学校除了补足低于部分之外,还将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审批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对未按规定保障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民办学校,审批部门也将按照未达到学时要求的教师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

  《规定》还对民办学校校长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高中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中、小学民办学校的校长则分别要求专科、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规定,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否则将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民校财务必须独立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经常出现的校企不分的情况,《规定》也作了严格限定,民办学校的财务应当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混同。

  民办学校还将实行回避制度,其董事(理事)、校长及以上人员配偶的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财务人员。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举办者企业、举办者投资的企业、以及董事(理事)、校长担任董事、理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如发现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聘请财务人员的,将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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