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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运管条列提请二审 GPS监控系统不强制安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0:2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燕燕 实习生罗琳)“摩的”应当允许保留;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粘贴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在区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不应强求长途班线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诸如此类等交通运输问题,正在举行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一些焦点条款的修改备受关注。

  不强求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

  条例草案曾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二百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客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该款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要求强制安装该装置不妥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款。

  可以允许部分市、县保留“摩的”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原条例草案有此规定。

  但是,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摩托车、非机动车安全性能差,不应当允许从事客运,同时也不应该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目前在我区不少市、县、乡镇都存在摩托车(后三轮、边三轮)营运载客的情况,而且经营者中有相当部分是下岗人员,如果马上取消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电话最好贴在车“外身”

  道路运输车辆应该携带什么证件,同时要设置哪些运输标志,条例草案中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为方便旅客对运输车辆、经营者进行监督,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应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客运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显著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车辆内粘贴票价表和服务质量承诺。

  外地车经营者应该在经营活动区域缴纳规费

  “当前,道路货运行业存在一些在自治区外注册的经营者,到我区从事起讫点均在我区的货运业务的现象,对这种行为如不加以规范,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和道路规费的流失。”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条款: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自治区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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