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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燃气初装费官司业主败给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佚名)在肇庆市物价局对房地产开发商单方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作出价格违法定性后,该市嘉湖新都市的业主们为了将已经缴纳的3000元管道燃气初装费讨回来,小区的两名业主率先和开发商对簿公堂,要求返还已收初装费。

  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已在售楼合同中写明,既然业主签定合同,这一条款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肇庆市物价局的有关通知仅仅是地

方性行政规定,并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故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起诉。

  业主状告开发商收费违规

  今年2月,肇庆嘉湖新都市业主根据物价局的文件认为开发商收取管道燃气费3000元属于多收费,但开发商却拿出物价部门的另一份批文作依据。一个部门竟出台两份内容相背的文件,业主们于是将该市物价局告上法庭。今年3月29日,肇庆市物价局发文撤销了之前同意开发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两个《批复》(详见本报今年4月10日A6版);但开发商并未停止收费行为,引起业主不满并再次投诉至物价局。4月26日,肇庆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认定开发商在房价之外收取这笔3000元的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行为。”(详见本报5月9日A16版)。据悉,这是广东省内物价部门首次对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燃气建设初装费进行明确定性并予以禁止收费的文件,引起广泛关注。

  随后,业主撤销对物价局的起诉,将嘉湖新都市的开发商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星汇公司”),以及进行燃气管道网线铺设的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盛公司”)告上法庭,前者收取业主们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后者则为缴费业主出具相应的发票。

  收费是依合同约定不违法

  该案经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与星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附件中约定,“出卖人预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包含产权证的办理及管道煤气费等,以上费用在收楼时由买受人一次性交给出卖人”,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无效以及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故该条款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外,星汇公司代丰盛公司向用户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因为两家公司曾有约定,这一约定并没有损害业主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原告仅以肇庆市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批复和通知,就认为被告收取煤气管道初装费没有得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要求返还人民币3000元煤气管道初装费及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已于近日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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