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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政策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种子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44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30日电(记者董振国)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在全省推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将坚持政企分开、剥离重组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与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如属于企业性质,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属于事业性质,则应当剥离经营职能

,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者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粮食、供销、邮政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山东省规定,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山东省要求各地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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