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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决心”须用生命“换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2:02 四川新闻网

  11月25日、26日全国接连发生三起特大和特别重大的煤矿事故,共造成80多名矿工遇难。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等现象提出警告:“不能再用生命来换取我们的决心”。(11月29日新华社)

  李毅中局长的所谓“决心”,无疑就是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决心,就是从严惩治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决心。具体到煤炭生产行业而言,就是若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隐患,该关闭

的就要坚决依法关闭;若导致了矿难发生,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人该受到惩处的就决不姑息。

  从李毅中“不能再用生命来换取我们的决心”的警告看,国家安监局从严地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的“决心”和严厉惩处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决心”,都是具备了的。但李毅中这句警告语,总让人觉得安监局的“决心”是揣在心里的,若非迫不得已是不会“下决心”的,而且所作出的“决心”也往往都是“马后炮”。仔细回想,屡见不鲜的客观事实,也无不如此。

  近年的煤矿行业,有多少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仍在继续开采?有多少已被查封的矿山仍在恢复开采?有多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公然“保护”违法开采行为而受到过党纪、政纪以至法律的惩处?又有多少违规违法开采,不是等到导致重大矿难事故之后安监部门才唾沫四浅地发出“怒斥”、才振振有词轰轰烈烈地“决心”一番?也正是国家安全监部门有“决心”而不下、该下“决心”而不下、马后炮式“决心”却纷纷下等“弱政”表现,才从客观上纵容了非法开采、漠视生命等恶劣行为,才导致了违规违法生产现象的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这恰如李毅中“自我暴露”的那样:只有用生命才能“换取”安监部门的监管“决心”。

  重大煤矿事故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国家安监局长李毅中的“怒斥”声也随之连篇累牍。可到头来,却仍然免不了继续有众多无辜的生命在人为的因素之下、在爆炸的巨响声里、在坍塌的废墟当中悲惨地消亡。这种疲软现象似乎表明:国家安监局长连篇累牍的“怒斥”,并没产生期待的“杀伤力”。对于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愈来愈趋恶性的怪象,公众都以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都以为是无良的企业老板在作祟;可到我们今天才终于明白:却原来,竟是安监部门舍不得动用“决心”,而且至今都也没拿出过重拳整治的“决心”。

  “不能再用生命来换取我们的决心”。这句看似严肃的警告,其实倒充满着温柔与潜在的危害性。因为它意味着:只有在发生了重大生的命事故之后,才能“换取”安监部门“下决心”实施整治行动。反过来说,即便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但没有人员死亡,安监部门也就不会“下决心”整治。看看,李毅中这句似乎斩钉截铁的警告,究竟能有杀多大伤力呢?而事实上,煤炭等矿山开采领域那些见利忘义的企业,是绝不会因为监管部门的一句“稻草人”式的警告,就能立地成佛而自觉守法生产的。纵然发生恶性事故后,死难人员用生命“换取”到了安监部门的轰轰烈烈的“决心”行动,但那时生命已经消亡,损失业已造成。岂不悲哀?

  作为担负着保障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安监部门,既然“决心”在胸,既然这种“决心”完全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那就在事故发生之前就严厉地实施“决心”行动吧。如果象现在这样,该下的“决心”却不下,该早下的“决心”却事后下,而总是要等到发生了安全事故之后,才去消极地“疲于灭火”,才去消极地“亡羊补牢”,才去消极地“放马后炮”:那么如此消极被动式安全监管思维,能不让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付出生命代价么?

  [作者:马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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