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与车撞并非无法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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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5:35 南方新闻网 |
众论 10月23日的《中山商报》报道了两起事件,车与狗在马路上相撞,车狗两伤,司机和狗的主人都怒气冲冲,互不相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该报道将其认定为特殊案件,因为《交通法》没有对此作出责任认定,其他法律条 文也无具体的相关规定。这种说法是对法律过于简单的理解。说《交通法》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尚属情有可原,至于“其他法律条文也无具体的相关规定”则明显属于对法律的无知。《民法通则》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的基本规则完全可以对这类事件做出妥善处理。虽然养狗的人对自己的宠物饱含深情,但从法律上说狗属于民法上的“物”,是一种含有某种精神利益的特殊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狗与车相撞属于普通的财产侵权纠纷。 正常行驶的车辆,碰到突然出现的动物时,应当采取措施减速刹车,但以合理避让为限,即以较小的损害换取较大的利益,否则就属于避险过当。如果司机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且狗的主人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则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司机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狗的主人已尽到监管责任,则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司机已经尽合理注意义务,狗的主人却未尽到监管责任,则由受损方自己承担责任。 □王建坤 向本版投稿视为同时向奥一网投稿 《每周评论》向社会各界征稿,读者可对本地新近发生的时事、社会新闻发表评论,文章长短不限,但务求观点新颖独特,具建设性和前瞻性。欢迎赐稿,一经采用,即奉稿酬。稿件请发到nfdsbcomment@yahoo.com.cn或传真到020-87366376。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