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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7:27 国际在线

  作者:沈峰

  近日,证人保护再度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据报道,11月27日晚,一位证人刚走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就被一群人抓住往车里拖,“劫匪”还不停地叫嚷着“快开车!带回去把他弄死!”。走出法庭的几名法官和法警见状,立即上前搏斗救下证人,但法院3名工作人员中两人头部被打破,另有一人被打成脑震荡(11月30日《现代快报》)。

  在诉讼过程中,证人的指证是诉讼成败的关键环节。然而,证人不愿作证的事例屡见不鲜,对很多人来说,作证意味着风险。而一些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不外乎传统观念、执法环境等,但关键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比如,一些证人出庭作证后,遭到打击报复等。像上文中的这名证人,如果不是法官和法警及时的将他救下,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近年来,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依靠证据制度建立一个“证人社会”,从而保障诉讼活动中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而时下,我国证人出庭率仅有10%左右。瓶颈就是证人保护制度缺位,如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试想,在社会上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以及证人保护的司法实践操作还存在缺陷的语境下,证人选择做“沉默的羔羊”,就表现出其合理的一面。

  但是,如果大多数的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就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证人是维护法制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尽义务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保护证人是法律必须承担起的公平正义。所以,依法治国中要孕育 “证人社会”的法理张扬,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

  证人保护计划是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它,证人在审判结束以后就会消失。”上文“劫匪”企图绑架证人的嚣张就是证明。因此,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要尽快从“嘴上谈兵”上落实到立法实施上来,这不仅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需求,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个体权利的应有之义。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审稿: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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