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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车祸死亡欠债五千 法院判令子债父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8:1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30日讯(通讯员姚慧光 赵会 黄彩云)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的父母因为死去的儿子写下保证代偿债务的字据,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刘某、韦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之子刘某于2003年7月30日向原告黎某借款5千元,定于2003年8月30日还清。但是到期后,刘某没有还款。2003年11月6日刘某因车祸死亡

。2003年12月原告向原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1月6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两被告出具一份字据给原告收执,载明:我的儿子于2003年7月30日借原告的伍仟元钱一事,我们愿意为儿子偿还,时间定于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原告伍仟元人民币(不计利息)。

  但期限届满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于2006年9月6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两被告之子刘某于11月6日因车祸去世,原告请求两被告代儿子偿还欠款5000元于法无据。两被告没有继承独生子的遗产,所以没有义务代其偿还。即使继承了,也应在刘某的遗产里偿还,而不是由两被告直接偿还,两被告曾代儿子偿还别人许多债务,两被告只是以管理人身份来管理刘某的遗产,因此两被告不应偿还5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出具的字据,可认定两被告自愿代其儿子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黎某偿还借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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