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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步入法治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0: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田雨、刘奕湛)中国出台的首部针对单项文化遗产的专项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表示:“条例的施行向全社会宣告了中国政府保护长城的决心,并将在法律层面上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引导到保护长城上来。”

  经历了两千多年风雨的长城,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被视为中华民族勇敢、坚韧、智慧、精神的象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施行,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

  长城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开发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的“四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中国长城学会的考察结果表明,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剩下不到20%。

  人为的破坏更让人心痛。山西省现存战国至清代长城共2500多公里,大都破坏比较严重。一些村民甚至直接将长城砖取走建造房屋。

  这些问题促成了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条例规定:长城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但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在长城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董耀会认为,这个条例具有调控功能,告诉社会与长城相关行为的法律界限,同时,“也给相关检查和社会监督提供了规范,给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不像以往对破坏行为仅停留在道德批评上。”

  据悉,目前北京已经完成了所辖长城地形图测绘工作,预计2008年前完成北京段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届时,长城两侧500米的范围都属于保护范围。”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说。

  “长城保护需要全社会参与。”中国文物学会常务理事成大林说,“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

  对此,长城保护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继长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中国还将加大对大运河、丝绸之路的保护力度,在不久的将来,将出台有关大运河、丝绸之路的专项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副司长柴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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