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实施细则 年收入超12万者须自行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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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1:21 新华网 | ||
个税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岳瑞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 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于本月初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