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证“抛媚眼属性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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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0:00 东南早报 |
□广州市叶花果 法谚云:法律中每一个定义都是危险的,因为一个例外就可以推翻它。陕西省关于“吹口哨抛媚眼也可能属性骚扰”的界定就表现出这种“定义危险”。在这个界定中,且不说暴露出的只约束男性不约束女性的落后观念,也不说只针对陌生男人的“欺生”心理,更不说那一声口哨、一缕眼波是不是某些女性的“自作多情”,单是“口说无凭”的吹口哨、 “一笑而过”的抛媚眼,如果没有事先准备的特殊工具,哪个女性能对陌生男人“防患于未然”?毕竟,陌生男人的口哨和媚眼不像“莱温斯基的裙子”一样眼见为实,铁证如山。何况,就算是“莱温斯基的裙子”,也并非每次都能保留,因为许多性骚扰都是在无第三者见证的情形之下发生,被骚扰者总不能时刻把录音笔、摄像机带在身边。而且,因为是陌生人,就算是“骚扰”了女性,擦肩而过,拔腿就溜,逃之夭夭,女性又能如何?再假设———就算被“性骚扰”的女性有目的地依此“维权”,并取得了证据,把“吹口哨、抛媚眼”的陌生男人起诉到法院,又能对其做出什么样的惩戒呢?恐怕有不少男人都要被弄得神经兮兮,人心惶惶,对女性产生恐惧感。文明社会必须严禁性骚扰,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在实施过程中,要避免我们事无巨细、矫枉过正之通病。因为,法律条款上的细化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总是成正比。诸如“吹口哨抛媚眼也可能属性骚扰”的法律界定,明显地把“性骚扰”狭义化,纸上谈兵,缺乏法律可操作性,必然出现法不责众、无法“兑现”的尴尬,这恐怕并非法律的本意。就禁止性骚扰而言,立法甚至是司法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更多情形下,除了法律,还需要的是当事人的“自保”,以及诉诸道德手段。在法律没有必要并且也不太可能的前提下,对性骚扰形式不厌其详的法律界定是不审慎的,盲动地界定和定义只会让法律漏洞百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