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横峰县分理处原主任被判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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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0: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挪用公款8300余万元 建行横峰县分理处原主任被判刑十二年 据新华社南昌11月30日电(记者沈洋) 建行江西省横峰县分理处原主任胡永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和指使他人挪用公款8300余万元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横峰县法院近日作出一 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永春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谢炯辉、游爱香注册成立了横峰县新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达公司)。经人介绍,游爱香认识了时任建行横峰分理处主任胡永春。2003年底,胡永春、谢炯辉、游爱香3人决定以新达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商定谢炯辉和游爱香负责跑业务,胡永春负责资金投入并管理公司的支票、印章等,利润按三股平均分红。从此,胡永春利用自己的职权,频频挪用公款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胡永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和指使他人挪用公款12笔用于个人牟利,共计挪用公款8353.7375万元,至今尚有692.1万元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处胡永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对未归还的692.1万元及其利息予以追缴。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沈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