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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创建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0:3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举报线索处理是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对举报线索进行价值评估符合诉讼及时、程序公开等刑事诉讼原则,切合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科学和保密原则,客观界定评估内容,科学设置评估项目,着力构建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推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点名预约举报制度、编码管理跟踪机制,实现线索微机管理、公开线索查办进程等监督管理及配套机制,以保障该评估机制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受理举报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推行了“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对线索价值进行评估,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对举报线索实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线索处理不及时。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对分流到手中的举报线索认真分析,组织力量进行初查或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举报线索得不到及时处理势必会挫伤群众的举报热情。

  二是线索处理程序不科学。由举报线索价值不稳定性的固有属性所决定,哪些线索可以初查或不查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对此进行限定和判断,大部分只是凭着某种职业感觉决定对某些举报线索是否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对分流到自己手上的举报线索没有客观科学的认识,有了案件线索就马上投入初查,导致初查效果和成案率都不高;不少线索本身价值不高,缺乏可查价值,如不分轻重缓急、价值大小,对缺乏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无疑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线索处理程序不公开。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就举报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给予举报人一个公正而又有说服力的答复,未能完整客观地向人民群众公布举报线索处理过程,对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也容易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处理方面存在上述种种不完善、不尽如人意之处,长期以来案件线索的处理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为完整客观地向人民群众公布举报线索处理过程(目前仅公开了立案数),确保司法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举报线索处理过程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的运行模式

  目前,赣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摸索总结出了一套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05年以来,赣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全部进行了等级评估和分类编码,其中定为甲级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初查后,全部达到了立案侦查标准,定为乙级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初查后也有40%达到了立案侦查标准,从而有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主要运行模式是:

  (一)客观界定评估内容

  每一件举报线索都有它的共性,即有“线索来源、举报方式、举报主体、举报内容、被举报人犯罪的可能性”等组成要素,可以通过科学分析举报线索的构成要件来客观界定每件线索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科学设置评估标准

  1.确定评估项目。根据案件的构成要件对线索的评估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将之分为线索概况(举报时间、地点、方式等)、举报人情况(举报人精神状态、态度等)、被举报人情况(被举报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务等)、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举报内容(涉案罪名、作案动机等)、所附证据六部分,并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哪些是评估项目。

  2.确定评估等级、机构、方法。一是在科学设置好评估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价值高低,将线索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为可查性强的线索,应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初查;乙级为可查性较强的线索,应制订初查计划,视警力等情况开展初查;丙级为可查性较小的线索,需进一步收集更详细的情况或由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安排初查;丁级为可查性小的线索,不具备初查价值,可暂作存查处理。如有新的内容补充,再对该线索重新评估,确定等级。二是设立评估机构,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举报部门负责人及评估成员组成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小组。三是制定评估方法:采用书面三级评估方法,由一名评估员对照“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标准”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在三日内进行价值等级评估,确定线索等级,再由举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然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三)构建监督管理机制

  在推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的同时,赣州市检察院还建立健全了以下监督管理及配套机制,以保障该评估机制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1.建立点名预约举报制度。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公布接待人员个人简介,供举报人自由选择接待人员,举报人可在所有公布的接待人员中任选一至两名向其举报,且举报人可事先与接待人员约定一定的时间、地点、举报方式向其举报,接待举报人员在接受举报人的点名预约举报后,为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人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处理负责到底。

  2.建立编码管理跟踪机制。即对评估后的举报线索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掌握举报线索的分流、查办动态。首先是以动态管理实现个案跟踪,具体做法是按照编码方法在受理环节给该举报线索统一编号,循号跟踪分流、初查、立案等诸环节,使案件办理落到实处。其次是定期通报。由于每件举报线索都设有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举报中心每月通报结案和查处反馈情况,提醒办案部门注意办案期限。

  3.实现线索微机管理。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评估项目,开发举报线索评估软件,对举报线索实行微机管理。举报线索微机等级评估软件是专门针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科学量化、细化,按线索的性质分类、开发出的一套客观、科学、公正的线索分析评估软件。受理的举报线索只要输入该评估软件,微机即可根据评估标准按甲乙丙丁四个级别自动评出线索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初查线索提出相应的初查要求。

  4.公开线索查办进程。根据不同情况,将线索的查办进程在检察院网站上予以公布,或是将查办结果直接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经查办以后认为不属实的,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召开通报会等方式予以澄清,消除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还被举报人以清白。同时,以实际案例为蓝本,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公开查办结果,显示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制度的完善

  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已显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由于该机制运行时间不长,仍须结合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价值评估机制的作用,为初查办案提供科学依据。

  1.完善有关法律依据。由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制度仅依据刑事程序法领域的相关原则制定,从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程序公正等原则直接过渡到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中间还有一些空档。应加强立法,从法律上确立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制度,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举报线索价值评估程序,二是修改高检院《举报线索管理规定》,或制定专门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办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是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的必经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2.完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制度的评估项目和等级。举报线索价值评估项目的设定和评估等级的确定,应当符合举报线索的内在规律和实行价值评估制度的目的。具体而言,项目和等级设置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代表举报线索的所有共性;二是一定的价值性,即该项目的设定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对线索的等级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是相对的科学性,即评估项目和等级设置必须反映举报线索的规律,从而保证该机制的公信力。评估等级是建立在评估项目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化的基础上,只有科学地设置评估项目,通过价值评估确定的线索等级才能确保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才能经得起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并作为办案的科学依据。

  (本文由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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