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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区域性条例”缺乏呼应(三家村晨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39 江南时报

  立法保护,历来存在着立法万能与立法迟钝两种“偏见”。尤其是前者,被不少人奉作经世济民的宝典。由于这一主张的明显漏洞,现在已经越来越遭到诟病。但是,对于后者,人们却普遍缺乏认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迟钝既不是对“立法万能”的故意挑战,也不是出于保守的需要,而是缺乏忧患意识的下意识。

  近来,江苏进入了一个立法保护文化和环境的高峰期,“紫砂保护”、“太湖保护

”均是亮点。立法保护文化在“文化大省”的语境中尤为引人关注。对于区域性传统艺术品紫砂的保护,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如11月30日《江南时报》所言,是“天下第一遭”,它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濒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的特别担忧,地方人大的立法行动与之和谐并进,整个过程既经过审慎的酝酿,又突出了保护决心的坚定。这种坚定回避了在具体的保护工作中疲倦的可能,因而颇具现实意义。

  应该看到,当下,很多立法保护的对象都面临生存的危机,很多情况下,不是要不要立法的问题,而是如何补做这一文章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急惊风慢郎中”的现象却一再出现,应该受到保护的对象在喊救命,但立法者却在对岸搓手,或干脆两眼一闭。年中,中国公布首批国家级“非遗”名录518项,公布之后,各地也陆续有了对一些“非遗”对象进行立法保护的势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的问题不仅在于对区域性传统艺术品的立法关照不够,更在于一个纲领性的非遗保护法的缺席。不久前的消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这当然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消息,但同时,保护区域性传统艺术品的“天下第一遭”,也深刻说明着“区域性条例”在各地的缺乏呼应。

  立法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也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工作。如果说系统性需要立法技术的支持,那么,整体性则需要立法意识的支持。一家之先,还不是我们最想看到的结果。

伍里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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