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开门放走凶手被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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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42 华夏时报 |
原告检举凶手逃票被打残法院:公交公司与乘客为合同关系应赔10万元 本报记者彭信琼实习生黄维孝通讯员郭京霞报道乘客薛先生在公交车上举报另一乘客逃票,结果被打伤致残。因司售人员开车门将行凶者放走,薛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以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该公司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薛先生与公交客运四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四公司有义务将薛先生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薛先生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客运四公司的司售人员发现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害扩大,并按照司售人员《员工手册》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停车、开门造成侵害者得以下车,薛先生为阻止侵害者逃逸,在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受到更进一步的侵害,这与公交客运四公司不妥当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侵害者的逃逸使侵权人无法确定。基于公交客运四公司司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公交客运四公司应当承担薛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故终审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伤检费、误工费等共106867.28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事件回放 27路公交车上检举逃票 去年6月20日,薛先生乘坐公交客运四公司27路公交车行至动物园车站时,检举一名乘客逃票,由此双方发生口角。被检举乘客与另一男子对薛先生进行殴打,致薛先生面部受伤。薛先生报警求助后,司售人员将车门打开,薛先生欲拉住企图下车的打人者时被踢伤,打人者逃逸。 事发后,薛先生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