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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让拆迁户得到补偿后能在原地买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55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房屋拆迁与百姓利益与城市发展息息相关。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力争使被拆迁人在原地买得起新房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过程中,维护拆迁当事人合

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定,是条例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调查的情况看,对被拆迁人比较合理的补偿,应当是能够使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资金,买到与拆迁区域相同面积新的普通商品住房。

  因此,《草案》提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拆迁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拆迁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要求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结算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对被拆迁房屋不足45平方米,并且是惟一住房的被拆迁人,《草案》规定了原面积的补偿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计算;差额面积的补偿,可以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计算,也可以按照其一定的比例计算,但计算的比例不能低于50%%。同时,对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在回迁安置时应当给予照顾,使其得到妥善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也有“说法”

  《草案》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也作出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公益事业用房除外)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屋所在区位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社会各界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将于12月中旬召开关于该草案的立法座谈会,重点听取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问题的意见,凡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或者关注房屋拆迁立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报名参加座谈会截止日期为:12月11日,联系电话:024—86681929,电子邮箱:lnrdfzw163.com。(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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