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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养儿?四月大娃娃告亲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2:27 现代快报

  婚姻触礁

  外遇对象怀上他的孩子

  35岁的杜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04年,杜强和妻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终于走上了法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显改善。

  就在夫妻矛盾处于僵持阶段时,2005年初,杜强结识了小他1岁的吴莉。吴莉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离婚后的她独自在南京经商。俩人认识几个月后,关系有了质的飞跃。

  去年9月吴莉怀孕了,当时杜强和妻子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之中。杜强坚决不让吴莉把孩子生下来。吴莉当时也答应处理掉孩子,只是没有立即付诸行动。这年的10月,经法院调解,杜强和妻子终于成功离婚,已上小学的儿子由他负责抚养。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杜强也就更不会再要吴莉怀上的孩子,而没有做过妈妈的吴莉对此却心有不甘。

  为了孩子

  离婚后与情人结婚

  正是为了这个孩子的问题,两人原本很热的感情逐渐变冷。发展到后来,吴莉向杜强开出了价码:“处理掉孩子可以,但你要给我5万损失补偿。”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孩子的事也就一直拖了下来,且一天天在妈妈的肚子里长大。而此时的吴莉则把处理孩子的价码不断抬高,直至达到20万元。

  在双方家人的协调下,今年4月,两人终于办理了结婚手续。遗憾的是因为仅有的感情早已为孩子耗尽,从正式结婚之日起,两人就没在一起生活过,夫妻关系形同陌路。

  婚后的第三个月,孩子降临人世,随后吴莉给儿子取名吴勇。

  孩子满月后不久,吴莉就去找杜强,要他支付孩子的生活费,但杜强以目前两人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自己手头不宽裕为由,没有满足吴莉的要求。见杜强不愿拿钱,吴莉就一次次找到他的单位向他要钱。后经协调,杜强在9月初给了孩子1000元的生活费。但之后吴莉继续到杜强的单位向他要钱,单位见杜强的个人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工作,便于9月中旬辞退了他。

  讨抚养费

  小婴儿状告亲生父亲

  2006年11月1日,出生离4个月还差4天的小吴勇将生父杜强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在这起诉讼中,吴莉是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诉状称:原告父母婚后未共同生活,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从未探望过原告,更未主动支付原告生活费用。今年9月,经被告单位领导做工作,被告才支付了原告1000元生活费。原告母亲收入较少,不能完全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应当承担抚养原告的法定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或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20万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出生之日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4000元。

  庭审中,杜强辩称:原告母亲怀上原告后,不是想着如何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是不断到被告处要钱,被告因此而丢掉了工作,导致至今无经济来源。原告母亲不顾反对,不负责任,独自生下原告。被告尚有一子需要抚养,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告会给付原告抚养费。

  庭审之日,吴莉抱着小吴勇坐在原告席上。天真可爱的他躺在妈妈的怀中,东张张西望望,笑容可掬,不懂事的他那里知道,正是因为他的出现,才导致父母反目,引发如此纠纷。

  法院判决

  讨要抚养费获得支持

  近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论在其婚姻存续期内或婚姻解除后,都不能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因被告现无固定收入,且另有一子需抚养,故对其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应综合这一实际考虑,酌情确定为每月4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出生之日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4000元,考虑到被告已给付原告1000元,按每月400元的标准,被告应再给付原告600元。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自2006年11月起,被告杜强每月给付其子吴勇抚养费400元,直至吴勇18周岁时止。

  被告杜强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勇2006年9月至10月的抚养费600元。(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

  父母的感情纠葛却要让这个刚出生的小生命来承受。只有四个月大的小吴勇坐在鼓楼法院的法庭上,一脸懵懂。虽然他以原告的身份胜了作为被告的父亲,讨到了他应得的抚养费。但是,他却讨不到自己最最需要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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