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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39 大河网-河南日报

  ●向车外抛撒物品罚款20元●醉酒骑自行车罚款50元●自行车只能载12岁以下儿童●交通违法累计达5次须告知●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障罚款500元

  本报讯(记者阙爱民实习生周屹)备受关注的《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历经三审,今日正式实施了。11月30日,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德周,就条例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释义和解读。

  处罚执行“河南标准”

  王德周说,新《条例》作出很多禁止性规定,适中的处罚幅度及标准较符合我省省情,有利于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及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行人、乘车人一般违法行为,处警告或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但若在车内向外抛撒物品、或乘坐摩托车不戴头盔的,则处20元罚款,对跨越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醉酒骑自行车者,处5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自行车只能载12岁以下儿童

  《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否则处以警告或者5元到10元的罚款。

  王德周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允许乡村道路可以载一人。

  交通违法累计达5次须告知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王德周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这就是说,如果交通警察没有书面告知,其处罚程序就是违法的。这样会有效杜绝北京“杜宝良”现象的发生。

  行人故意违章,机动车不担责

  《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德周解释说,之所以这样规定,让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为促使他们自觉遵守道路通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杜绝“碰瓷儿”者。

  停车场不许改做他用

  王德周说,车辆数量和停车位供需一直是困扰中心城市交通安全的一大问题。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其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否则,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除道路临时泊位,或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②7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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