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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不能随便飞禁止律师乱收费 一批新法规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姜欣蔚)从12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将开始实施。今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活动、驾车飞越长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将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和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有了严格限定。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从12月1日起,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这些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审核,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及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视情节严重并处5到20万元的罚款。

  从12月1日起,驾驶或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将不被允许。《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等活动被列入禁止之列。此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影视拍摄被列入执法检查内容。

  从12月1日起,律师服务收费有了明确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其中,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从12月1日起,《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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